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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2021-05-28 17:01 阅读量:1089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有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两种。那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下面从定义范围和承担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分析它们的不同,以及关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实务问答,一起来看看吧。


区别一、定义范围不同:

招标人:

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一般都是项目的业主,也就是项目的所有人或项目法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所以招标人亦指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中国是从80年代初开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的,初主要是利用世界贷款进行的项目招标。由于一些项目单位对招标投标知之甚少,缺乏专门人才和技能,一批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机构产生了。


区别二、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招标人承担。

另外,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正。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总结区别如下所示:

1、招标人一般都是项目的业主,也就是项目的所有人或项目法人。

2、招标代理是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办理招标工作的中介机构。

3、也就是说招标代理是招标人招标工作的代理人,一般都是招标公司。招标公司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中介机构。


联系: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第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第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第三,受托人报告的义务;第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第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公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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